2. 案件事实
原告谢叶阳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,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、许实梅诉称:2011 年4 月10 日15 时左右,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,当行至猴子展区,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,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。出事前和出事时,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,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,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。
原告认为,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、管理技术不合格、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,故被告有过错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:医疗费人民币(下同)4058.09 元、交通费408 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60 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 元、律师代理费8000 元。诉讼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:医疗费4058.09 元、交通费408 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60 元、伤残赔偿金63676 元、护理费6600 元、营养费1500 元、假肢费2300 元、18 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 元、18 岁之后20 年假肢费11500 元、假肢维修费3910 元、司法鉴定费1930 元、律师代理费8000 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