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6] 可参见戴维·高希尔:《契约道德》,220页,牛津大学出版社。
[27] 参见内格尔:《平等与偏袒》,99~102页;托马斯·波吉对诺齐克的讨社,参见《理解罗尔斯》,第1章,康奈尔大学出版杜,1989。
[28] 参见诺齐克:《无政府、国家与乌托邦》,206页。尽管诺齐克在这里的靶子不是平等原则,而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。
[29] 有人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,例如,参见约瑟夫·拉兹:《自由的道德》,第9章,牛津大学出版社,1986;拉里·特姆金:《论不平等》,247~248页。
[30] 内格尔:《必朽的问题》,124页。
[31] 参见哈里·法兰克福:《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》,第11章,剑桥大学出版社,1988;约瑟夫·拉兹;《自由的道德》,第9章。
[32] 其他几位作家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观点,例如,参见托马斯·斯坎伦:《诺齐克论权力、自由与财产》,载《哲学与公共事务》,第6卷,6~10页,1976(1);约瑟夫·拉兹:《自由的道德》;哈里·法兰克福:《我们所关心的东西的重要性》;戴维·威金斯:《需要的认领》,收入他的《需要、价值和真理》一书,牛津,布莱克威出版社,1987;丹尼斯·麦克凯利:《平等主义》,载《对话》,第23卷,1984;《平等与优先》,载《功利》,第6卷,1994。